🖊直接收到執行觀察勒戒傳票,怎麼辦?

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之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當事人如果案發後沒有收到聲請觀察勒戒的裁定書,而直接收到觀察勒戒的執行傳票,是可以拒絕進入勒戒所的。

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檢察官要求補發聲請觀察勒戒裁定書給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後的5日內,可以提出抗告以爭取戒癮治療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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