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被發覺前,可尋求甚麼協助?

在吸食毒品的行為被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可獲得寬免,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法辦。

涉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的被告或少年,縱使是在治療中被查獲,依據同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也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庭)為不付審理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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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被發覺前,可尋求甚麼協助? 有 “ 2 則迴響 ”

  1. 4、5個市刑大帶朋友至家裏,拿檢查官所開驗尿單請我至市刑大驗尿,並告知我跟朋友被監聽議文,要我承認跟朋友購買毒品,並帶我去小房間施壓威脅並強強行要我開起手機鎖螢幕解開,而且威脅語言要我配合指認朋友賣毒,不知如何之下只好承認,這樣已經確定了我指認朋友了賣毒,朋友收押,我被放回及被驗尿有驗尿單,這下子是不是我已害了朋友了,心裏難過快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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