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毒品在法律上的用語稱為「持有」,重在事實上對於物的支配,與民法上的「所有」重在物的權利歸屬有所不同。簡單來說,只要身上非法攜帶毒品,不管毒品是自己買的,或是朋友送的,就應負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至於被查獲的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也都會被銷燬。另外,除了持有毒品在法律上訂有罰責外,對於毒品種子在法律上同樣是持嚴格標準。
此外,由於罌粟、古柯或大麻種子,均為毒品的原料,為避免流供製造毒品之用,因此對持有者亦科以刑罰。
王聖傑律師承辦毒品案,最值得信賴
吸食K他命、FM2、一粒眠、蝴蝶片或佐沛眠等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4款的「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為保障少年健全成長,調整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若查獲少年施用第三級毒品時,依據同條例第11-1條第3項規定,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對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如有吸食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的情形,給予適當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交付機構安置等,情節嚴重者甚至可給予感化教育之處分。 萬一已經吸食成癮,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也就是要勒戒。另依照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受勒戒人經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應即命令或裁定將其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