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刑責

1.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2.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5.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未遂犯罰之(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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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毒品分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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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販賣罪會因為國民法官而減刑嗎?

國民法官制度,就是由一群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的制度。

國民法官雖然沒有法律背景,但可以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藉著國民法官的參與,可以讓司法審判更透明,讓司法專業與外界對話,彼此交流與反思,藉此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

司法院1987年開始,便著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討論,後來參考英美法系的「陪審團」,研擬出國民法官制度,並由立法院在2020年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部分條文已自公布日實施,除了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會在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餘條文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

國民法官會參與什麼案件的審判?

•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強盜強制性交)

•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如酒駕致死)

除外: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在國民法官的參與審理範圍,因此毒品販賣、製造、運輸、轉讓、吸食、持有毒品等案件,都不受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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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毒品』為何以違反藥事法罪名起訴

我國現行法下對於毒品和藥品的管制,乃分別透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進行規範,但是,由於兩者的界限模糊,在司法實務上便時常因此產生法律適用的爭議以及矛盾。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針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應如何論處的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的裁定,認為轉讓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的一定數量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符合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擇較重的轉讓禁藥罪論處

案例

新北市一對毒情侶因吸食安非他命被海山分局警方逮捕,沒想到陳姓女子(24歲)向警方供稱,都是顏姓男友(32歲)向藥頭購買安非他命毒品後,才供給毒品給她吸食,因此顏姓男友因此觸犯了轉讓偽禁藥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顏男得知警方要辦他重罪後,趕緊改口供稱是各雙方各出資1千元購買,以1公克1千元的代價向藥頭購買,僅有「施用」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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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可以拒絕執行觀察勒戒嗎 ?

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所以,懷胎5個月以上和生產後未滿2個月,都可以向檢察官申請暫緩執行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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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收到執行觀察勒戒傳票,怎麼辦?

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之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當事人如果案發後沒有收到聲請觀察勒戒的裁定書,而直接收到觀察勒戒的執行傳票,是可以拒絕進入勒戒所的。

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檢察官要求補發聲請觀察勒戒裁定書給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後的5日內,可以提出抗告以爭取戒癮治療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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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毒品列管人口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的規定,經查獲有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的行為人,在兩年內都會被列為「毒品列管人口」(毒品調驗人口)。

被列為毒品列管人口後,警察機關會定期通知行為人在指定的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管區會在期限前拿著「驗尿通知單」請你簽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若未按時報到警方會聲請「強制採尿許可書」,讓員警可以「直接」帶你前往檢驗機關採驗。

且為了不讓應採尿人口躲到其他轄區逃避驗尿,警政署增設了「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上傳專區」,讓各地警方盤查到藏匿人口可以代為執行驗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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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人員是否可以在夜間對您進行偵訊?

原則上是不可以!但有例外之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3規定以下4種狀況偵查人員可進行夜間偵訊:
     (1)您明示同意警員進行夜間詢問。
     (2)夜間被拘提或逮捕到場,警員要確認您的身分。
     (3)檢察官或法官允許警員進行夜間詢問。
     (4)有其他急迫情形時(例:認定串供、湮滅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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