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毒品施用者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因此若您因毒品問題前去指定醫院就醫,院方不會將您吸毒的問題通報警察。

另外,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若您依前項規定就醫治療期間,經查獲吸毒,檢察官會依職權作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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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傑律師承辦毒品案,最值得信賴

施用毒品個案最主要的原因為情緒問題,像是為了要紓解壓力、改善低落情緒等等,此外,許多個案都缺乏愛與歸屬感,而這可能源自於他們的原生家庭。
如果您自覺吸了毒,想尋求相關諮詢,即表示您知道毒品有害身心,而且有想要將它戒除掉的想法,這種想法是相當值得肯定的。
法務部為整合全國各地方毒防中心之諮詢電話,提供有需求之藥癮者及其家屬、朋友、一般民眾等便捷、迅速之電話求助管道,於98年3月1日成立0800-770-885(請請你、幫幫我)戒毒成功專線(現稱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諮詢專線),作為全國一致、全年無休之24小時不打烊免付費專線。
民間也有協助戒毒者的專業機構,民間協助毒癮者資源如下:
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電話:02-223-17744(戒毒輔導專線)
財團法人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電話:(02)2936-2989、(02)2936-3201#18
財團法人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 https://www.libertas.org.tw/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主愛之家 http://www.vsg.org.tw
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 http://www.dawn.org.tw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沐恩之家 http://www.hg.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解癮戒毒協會 https://www.hda.com.tw/
社團法人中華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 http://www.flying-life.com/
宜蘭渡安居 http://www.carewomen.org.tw/
南投草屯療養院 https://www.ttpc.mohw.gov.tw/
蛻變驛園 http://chiayitc.pixnet.net/blog
社團法人台灣世界快樂聯盟 http://www.hiv.org.tw/
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專網提供毒品醫療戒癮資訊為主,倘您有醫療戒癮相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五08:30-12:00 13:00-17:30, 撥打 (02)2375-4068,或撥打戒毒成功專線0800-770-885(24小時免付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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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遇到了違反毒品管制規定被抓的困境嗎?本文章將指引您探索合法途徑解決這個問題,提供詳盡解答及預防方法,讓您重建未來。
違反毒品管制規定被抓是嚴重的法律違規行為,將可能引起嚴重後果,如罰款、刑期甚至影響您的前途和社會地位。這樣的處境讓許多人感到絕望和無助。
然而,如果您正面對這樣的困境,請不要灰心,因為本文將引導您了解合法途徑解決這個問題,並提供預防措施,讓您重新開始並擁有積極的未來。

違反毒品管制規定被抓可能導致嚴厲的刑罰,視乎違規的嚴重性和當地法律。可能的後果包括:
在理解法律後果之前,我們必須知道哪些行為可能被視為違反毒品管制規定。以下是一些常見的違規行為:
當您遇到違反毒品管制規定的情況時,以下步驟可能有助於解決困境:
違反毒品管制規定將使您捲入複雜的法律程序,了解這些程序對您的案情至關重要:
違反毒品管制規定可能對您的未來產生深遠的影響,這些影響可能包括:

Q: 違反毒品管制規定被抓後,我應該如何處理家人和朋友的反應?
您的家人和朋友可能會對這個消息感到震驚和失望。重要的是坦誠地與他們溝通,解釋事情的真實情況和您的反省。表達您希望改過自新的決心,並尋求他們的支持和理解。
Q: 我能否自行辯護而不聘請律師?
在面對嚴重的法律問題時,聘請一位專打毒品案件的專業律師是至關重要的。他們了解法律程序並能為您提供最佳的辯護策略,以最大限度保護您的權益。
Q: 違反毒品管制規定後,我是否還能申請特赦或刑期減輕?
在某些情況下,緩刑或刑期減輕是可能的,但結果視乎您的案情和法律條件。律師可以幫助您瞭解這些選項以及如何進行爭取。
Q: 違反毒品管制規定後,我該如何重建人生?
重建人生需要時間和努力,首先應該配合法律程序,接受刑罰並改過自新。尋求輔導和康復計劃,培養健康的興趣和與正向人群交往,逐步重建積極的未來。
Q: 毒品成癮如何預防?
預防毒品成癮的方法包括提高對毒品的認識,參加反毒活動,尋求心理輔導,並與正向朋友保持交往。及早發現成癮跡象,並尋求專業治療也是重要的預防措施。
Q: 是否有法律組織或社區組織可以提供協助?
是的,許多政府或民間機構都有法律組織和社區組織致力於提供協助給那些遇到違反毒品管制規定的人。這些組織可能提供法律諮詢、康復計劃、心理輔導和職業指導等服務,幫助重建生活。
違反毒品管制規定的訴訟是一個極為嚴重的問題,將對您的生活帶來巨大的影響。然而,重要的是要面對這個困境,並採取積極的措施來解決問題。
保持冷靜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是減輕傷害途徑的關鍵。同時,加強對毒品危害的認識,並避免涉及不法活動,是預防此類問題的有效方法。
在這困難的時刻,找到合適的支援和康復計劃是重建未來的關鍵。與家人和朋友坦誠相待,表達您的決心改變,也能為您帶來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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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毒品案件的委任律師費用可能因案件性質、律師資歷和時間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可能影響律師費用的因素:
1. 案件複雜性:毒品案件的複雜性可能影響律師費用。 如果案件涉及多個被告、大量證據和複雜的法律問題,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進行辯護,因此律師費用可能會較高。
2. 律師經驗和資歷:律師的經驗和資歷也可能影響費用。 有經驗豐富、在毒品領域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可能會收取較高的費用,因為他們能夠提供更高水準的服務和專業的辯護。
3. 工作時間和工作量:律師在案件中所花費的時間和工作量也會影響費用。 如果案件涉及長時間的調查和庭審過程,或者需要律師投入大量的時間和資源,費用可能會相應增加。
4. 附加費用:在一些情況下,律師可能會收取附加費用,例如案件研究、證據收集、專家諮詢或其他相關費用。 這些附加費用可能根據案件的特殊需求和要求而有所不同。
律師委任費用一般分為偵查階段、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四個階段,每個階段收取約6到10萬元不等的費用。
5.律師出庭一次費用:律師的收費可能不僅僅是出庭費用,還可能包括準備案件、法律諮詢、訴狀撰寫等其他服務的費用。
在委託律師前,最好和律師事務所進行溝通,了解他們的具體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並簽訂明確的合同以避免後續的糾紛。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僅為一般參考,實際的律師費用可能因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確切的律師費用資訊,建議您直接諮詢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以獲取準確的費用評估。
| 程序種類 | 律師委任費用參考(新台幣) |
| 地檢署偵查階段 | 6~8萬元(起) /審 |
| 地方法院刑事一審 | 8萬元(起) /審 |
| 高等法院刑事二審 | 8萬元(起) /審 |
| 看守所律見當事人 | 2~3萬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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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吸食毒品犯定位為「病患型犯人」,對吸食毒品視為偏差及病態行為予以先行治療,就吸食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代替原有刑罰矯正措施,釋放後再予以追蹤輔導、關心以預防復發。
吸食海洛因、嗎啡、安非他命、大麻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如果被抓到,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1項規定,將會被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除非,依據同條例第21條規定,在犯罪沒有被發現前,已向醫療機構請求治療才不用進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民國 97 年修法加入「緩起訴替代療法」,讓我國毒癮戒治輔導處理走向「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緩起訴」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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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警職法》規定,警方在執行臨檢勤務中,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警員證,除非警方有搜索票,否則僅能「目視」檢查,也就是說,要求下車、拍照、搜身、搜車廂或私人物品等都是違法盤查的行為。
民眾若遇到不合理搜查,可以直接說出「我不同意搜索」,並拿出手機錄音錄影存證。還可以要求警方出示並填寫「異議紀錄表」,作為日後訴願或行政訴訟的依據。
只有三種情況可以合法搜查,一是民眾同意搜查、二是警方有搜索票、三是現行犯被拘提逮捕。
日前一起經典判例出爐,由於新北警方藉臨檢時搜索車內,遭法院認定警方「違法搜索」在先,取得的證物皆無證據能力,反讓被搜出攜帶安非他命的吸毒者「翻案」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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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施用毒品之人委託,代為購買毒品,以便利、助益其施用者,為幫助施用,其行為人係基於與施用毒品者間之犯意聯絡而購入毒品,並非購入後才交付移轉毒品予委託人。
此與轉讓毒品,係指並非因受他人委託而購入毒品,嗣於持有過程中,始起意將之交付移轉予他人之情形,顯然有別。
『幫助施用』毒品與『轉讓』毒品簡單的區別,就是前者受人委託代購,後者並沒有受人委託代購。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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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判決〜
販賣與轉讓毒品,行為人均有交付毒品之外觀,二者之區別乃在販賣毒品者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轉讓者則無。
而此營利意圖之有無,自應依證據認定之,倘卷內事證不足證明被告有營利之意圖,依罪疑惟輕原則,自難以販賣毒品罪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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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毒品無害防制條例》地20條第1項規定,犯吸食第1、2級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1、觀察、勒戒2個月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2、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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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條,對於涉犯毒品案件的行為人在遭到查獲時,願意「自白認罪」」或「供出其毒品來源」,因而讓檢警能夠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將來法院審理時,得減輕或減免其刑。
1.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者。第六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者。第七條:引誘他人施用毒品者。第八條:轉讓毒品者。第十條:施用第一、第二級毒品者。第十一條:持有毒品者,及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2.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3.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如果A販賣毒品被逮捕後供出上游B,檢警也確實查到了另案的毒品犯罪被告B,但B不是A的毒品來源,就不符合減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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