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毒品施用者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因此若您因毒品問題前去指定醫院就醫,院方不會將您吸毒的問題通報警察。

另外,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若您依前項規定就醫治療期間,經查獲吸毒,檢察官會依職權作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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