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律師教你不用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

毒品律師教你不用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

民國 87 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吸食毒品犯定位為「病患型犯人」,對吸食毒品視為偏差及病態行為予以先行治療,就吸食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代替原有刑罰矯正措施,釋放後再予以追蹤輔導、關心以預防復發。

吸食海洛因、嗎啡、安非他命、大麻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如果被抓到,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1項規定,將會被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除非,依據同條例第21條規定,在犯罪沒有被發現前,已向醫療機構請求治療才不用進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民國 97 年修法加入「緩起訴替代療法」,讓我國毒癮戒治輔導處理走向「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緩起訴」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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