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施用毒品之人委託,代為購買毒品,以便利、助益其施用者,為幫助施用,其行為人係基於與施用毒品者間之犯意聯絡而購入毒品,並非購入後才交付移轉毒品予委託人。
此與轉讓毒品,係指並非因受他人委託而購入毒品,嗣於持有過程中,始起意將之交付移轉予他人之情形,顯然有別。
『幫助施用』毒品與『轉讓』毒品簡單的區別,就是前者受人委託代購,後者並沒有受人委託代購。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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