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與「販賣」毒品的差別

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判決〜

販賣與轉讓毒品,行為人均有交付毒品之外觀,二者之區別乃在販賣毒品者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轉讓者則無。

而此營利意圖之有無,自應依證據認定之,倘卷內事證不足證明被告有營利之意圖,依罪疑惟輕原則,自難以販賣毒品罪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

1.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3.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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