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判決〜
販賣與轉讓毒品,行為人均有交付毒品之外觀,二者之區別乃在販賣毒品者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轉讓者則無。
而此營利意圖之有無,自應依證據認定之,倘卷內事證不足證明被告有營利之意圖,依罪疑惟輕原則,自難以販賣毒品罪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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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傑律師承辦毒品案,最值得信賴
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判決〜
販賣與轉讓毒品,行為人均有交付毒品之外觀,二者之區別乃在販賣毒品者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轉讓者則無。
而此營利意圖之有無,自應依證據認定之,倘卷內事證不足證明被告有營利之意圖,依罪疑惟輕原則,自難以販賣毒品罪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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