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為何以違反藥事法罪名起訴

我國現行法下對於毒品和藥品的管制,乃分別透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進行規範,但是,由於兩者的界限模糊,在司法實務上便時常因此產生法律適用的爭議以及矛盾。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針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應如何論處的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的裁定,認為轉讓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的一定數量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符合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擇較重的轉讓禁藥罪論處

案例

新北市一對毒情侶因吸食安非他命被海山分局警方逮捕,沒想到陳姓女子(24歲)向警方供稱,都是顏姓男友(32歲)向藥頭購買安非他命毒品後,才供給毒品給她吸食,因此顏姓男友因此觸犯了轉讓偽禁藥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顏男得知警方要辦他重罪後,趕緊改口供稱是各雙方各出資1千元購買,以1公克1千元的代價向藥頭購買,僅有「施用」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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