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可以拒絕執行觀察勒戒嗎 ?

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所以,懷胎5個月以上和生產後未滿2個月,都可以向檢察官申請暫緩執行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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