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可以拒絕執行觀察勒戒嗎 ? 分類:juyping2022-07-192022-07-19發表於未分類 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所以,懷胎5個月以上和生產後未滿2個月,都可以向檢察官申請暫緩執行觀察勒戒。 分享此文: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喜歡 正在載入... 相關